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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5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5317苏州德创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威罗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德创测控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威罗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5317号原告:苏州德创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258号8幢五楼。法定代表人:葛大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珑,女,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州威罗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跨春路18号5号楼5层501。法定代表人:汪静晴。原告苏州德创测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威罗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戴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苏州德创测控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德创测控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德创测控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53元,减半收取为877元,由原告苏州德创测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 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范凌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