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3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树益与李国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益,李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3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树益,男,1967年1月20日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李国庆,男,1969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李树益与被执行人李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2186号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4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地址不详,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21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