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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绥化银泰商贸有限公司与刘广玉、聂玉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化银泰商贸有限公司,刘广玉,聂玉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02民初2187号原告:绥化银泰商贸有限公司。地址:绥化市北林区气象小区**栋**号商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徐晓波,职务:经理。被告:刘广玉,男,汉族,农民。被告:聂玉芹,女,汉族,农民。原告绥化银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广玉、聂玉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绥化银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绥化银泰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绥化银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绥化银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