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季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3刑初242号公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某某,男。2017年4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7]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铁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9日至8月27日,被告人季某某多次到徐州市云龙区绿地世纪城等地盗窃他人财物,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73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2月9日中午,被告人季某某到徐州市云龙区绿地世纪城232号楼1单元,利用被害人藏在门口鞋柜中的家门钥匙进入被害人施某的家中,盗窃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索尼照相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000元。2、2016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季某某到徐州市云龙区绿地世纪城255号楼1单元,采取挤碎玻璃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的家中,盗窃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三部、飞利浦电动剃须刀一部、洋河天之蓝白酒二瓶。经鉴定,被盗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800元。3、2016年7月1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季某某到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月星环球公馆2号楼1单元,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白色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一辆。因该自行车无人愿意购买,被告人季某某遂将该自行车遗弃。后公安民警将被盗自行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500元。4、2016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季某某到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月星环球公馆2号楼1单元,盗窃被害人蔺某某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2500元。5、2016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季某某到徐州市泉山区翠湖御景北区17号楼2单元,盗窃被害人孙某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1430元。6、2016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季某某到徐州市泉山河畔花城2号楼1单元,盗窃被害人许某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季某某分别赔偿被害人施某、李某、蔺某某、孙某、许某人民币2000元、1800元、2500元、1430元、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施某、李某、王某某、蔺某某、孙某、许某的陈述,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意见书》,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物证鉴定室《物证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购物凭证,收条,户籍证明,指认现场照片及徐州市公安局王杰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多次盗窃及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宏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遆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