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沈阳黎明鑫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黎明鑫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477号原告:沈阳黎明鑫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责人:马欣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佐军,男,汉族,系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延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洪彬,男,汉族,系该公司行政副总。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景龙,男,汉族,系该公司基建负责人。原告沈阳黎明鑫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沈阳黎明鑫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黎明鑫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沈阳黎明鑫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燕兆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