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02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徐冉、被告郭茵博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徐冉,郭茵博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02民初1255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负责人杨万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雯,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冉,男,1989年2月6日出生,住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被告郭茵博,女,1979年6月5日出生,住大连市中山区虎滩路。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诉被告徐冉、被告郭茵博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冉、被告郭茵博经本院公告送达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9月3日,被告徐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被告郭茵博所有的小型客车,行驶至张前线西山逸林小区前路段时,与葛铭家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致两车受损,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徐冉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葛铭家负次要责任。小型客车在原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被保险人为杨淑玲,事故发生后被告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杨淑玲修理车辆共花费人民币27700元,并向原告提出代位赔偿申请,经过核算,原告共赔付27700元,其中应当由被告承担的金额为19990[(27700元-2000元)X70%+2000]。依据保险法第60条的有关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故起诉,要求被告徐冉给付保险代位求偿款19990元,要求被告郭茵博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徐冉、被告郭茵博经本院公告送达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小型客车在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319500元,保险期间为2014年12月19日至2015年12月19日。2015年9月3日,被告徐冉驾驶被告郭茵博所有的小型客车,行驶至张前线西山逸林小区前路段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与案外人葛铭家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甘井子大队认定,被告徐冉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葛铭家负次要责任。小型客车的车辆所有权人杨淑玲依据保险合同,向原告申请保险理赔,原告经核算于2015年10月12日将保险理赔款19990元支付给案外人杨淑玲,同时取得了保险代位追偿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声明、机动车辆权益转让权益授权书、保险合同抄件、车辆修理费发票及原告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应当采信。本院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车辆在原告处投保了机动车车辆损失险,在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承担主要责任的被告徐冉没有对投保车辆的损失予以赔偿,投保人向原告要求保险理赔,原告已经按照保险合同将投保车辆的损失赔付给了投保人,取得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徐冉给付投保车辆损失70%计19990元保险代位追偿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因被告郭茵博在明确知晓被告徐冉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仍然将车辆出借给被告徐冉驾驶,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存在严重过错,故被告郭茵博应当与被告徐冉共同赔偿原告的保险代位求偿款。二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法应缺席审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冉、被告郭茵博共同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款1999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900元(含公告费6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红梅人民陪审员  王淑艳人民陪审员  李严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徐虹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