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财保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晓莉与被申请人于百顺、宫玉玲、承德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7)冀0828财保77号之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晓莉,于百顺,宫玉玲,承德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财保77号之一申请人:李晓莉被申请人:于百顺被申请人:宫玉玲被申请人:承德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法定代表人:宫玉玲,职务:董事长。申请人李晓莉与被申请人于百顺、宫玉玲、承德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冀0828财保7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承德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账号:***)存款限额冻结10000000.00元。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承德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账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国辉二○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吴 建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