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清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昌鑫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清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昌鑫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364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清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德瑞,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昌鑫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静波,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清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昌鑫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山西昌鑫食品有限公司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山西昌鑫食品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荣& # xB;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 李 民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丽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