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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民初3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德胜与程书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胜,程书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2民初3212号原告:李德胜,男,汉族,1990年5月20日生,住鲁山县。被告:程书娜,女,汉族,1994年11月27日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胜与被告程书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胜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胜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德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李德胜承担。审判员  石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恒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