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3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孙明成与瓦房店市杨家满族乡新农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成,瓦房店市杨家满族乡新农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81民初3100号原告:孙明成,男,1969年2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瓦房店市。被告:瓦房店市杨家满族乡新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瓦房店市杨家满族乡新农村。法定代表人:刘文超,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于2017年06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明成与被告瓦房店市杨家满族乡新农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矫日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明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瓦房店市杨家满族乡新农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明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裁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44950元及逾期利息。事实及理由:2015年以来,原告为被告修路干辅助工作,截止到2015年7月10日被告在金额为44950元对账单盖章。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没有款为由拒绝支付。被告瓦房店市杨家满族乡新农村民委员会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0日瓦房店市杨家满族乡新农村民委员会为原告出具对账单一份,载明截止2015年7月份孙明成往来账目余额16140元,2006年建村委会欠工程款6390元,计22530元已记账,2010年修张文辉附近道22920元,已还2000元,还有20920元,2014年欠三队修道铲车费1500元,总计欠:44950元。上述所确认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对账单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通过原告提供的对账单看,被告欠原告款属实。原告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瓦房店市杨家满族乡新农村民委员会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明成承揽加工款449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4元,由被告瓦房店市杨家满族乡新农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矫日波人民陪审员 孙 敏人民陪审员 王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思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