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625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原告万仁华与被告张永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仁华,张永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5民初811号原告万仁华,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住永善县。被告张永洪,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仁华与被告张永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仁华以被告张永洪已经给付购买摩托车款5380元(已兑现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仁华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仁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万仁华自愿承担。审判员  周升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