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5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原告万仁华与被告张永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仁华,张永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5民初811号原告万仁华,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住永善县。被告张永洪,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仁华与被告张永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仁华以被告张永洪已经给付购买摩托车款5380元(已兑现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仁华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仁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万仁华自愿承担。审判员 周升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