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韦卫群、韦家雄等与佛山市顺德区希贵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卫群,韦家雄,周太明,覃桂花,佛山市顺德区希贵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信辉达电子有限公司,柳城供电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1704号原告:韦卫群,住广西柳城县。系受害人周彦柳之妻。原告:韦家雄,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现住广西柳城县。系受害人周彦柳之子。原告:周太明,住广西柳城县。系受害人周彦柳之父。原告,覃桂花,住广西柳城县。系受害人周彦柳之母。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雅扬,广西宝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希贵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红星居委聚胜路1号1层之六。法定代表人:侯沛成,该公司经理。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信辉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羊额工业区兴业路A3号。法定代表人:李锡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焕祥,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柳城供电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城县大埔镇白阳东路20号。法定代表人:颜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容佳佳,住广西柳城县。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跃萍,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韦卫群、韦家雄、周太明、覃桂花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希贵���器制造有限公司、中山市伊尔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信辉达电子有限公司、柳城供电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卫群、韦家雄及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雅扬,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信辉达电子有限公司(下称信辉电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焕祥,被告柳城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容佳佳、黄跃萍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四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伊尔电器有限公司(下称伊尔电器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伊尔电器公司的起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希贵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希贵电器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四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1411.5元和精神抚慰金5万元,合计241411.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大约2008年,原告近亲属周彦柳从广东购买带回被告希贵电器公司与伊尔电器公司共同生产的希贵牌电热水器(电热水器使用标识为被告信辉达电子公司生产的漏电插头作为零部件)自行安装在洗澡房内使用。2015年5月19日下午,周彦柳洗澡,过了30分钟,周太明到卫生间看见房门一直紧闭,即推开门卫生间门,发现周彦柳祼体已倒在洗澡房内,全身多处有灼烧痕,水淋喷头跌落地上,周太明情急之下去拉周彦柳也被电击,后来跑去大房拉总控开关断电,并拔打110报警。相关部门到达现场,经公安机关对受害人周彦柳检验,确认已经死亡。2015年5月22日,柳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作出柳城公(刑)鉴(尸)字[2015]050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鉴定:周彦柳因触电意外电击死亡。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人员与受害人家属把电热水器接通电源,用电笔对热水器外廓进行测试,外廓存在通电漏电现象,由此可认定受害人周彦柳死亡系使用的热水器漏电意外死亡。被告希贵电器公司与伊尔电器公司作为涉案热水器的生产商,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对产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信辉达电子公司是涉案热水器防漏电插头的生产供应商,电路发生漏电时未起漏电保护作用,对受害人死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南方电网在事发生半年前对原告住宅入户电表及相关设备进行更换安装,在受害人发生触电时未跳闸断电,致使受害人长时间触电死亡,被告南方电网公司也应承赔偿责任。被告希贵电器公司、伊尔电器公司、信辉达电子公司,供��公司的过错均是造成受害人周彦柳触电死亡的原因,故应承担互负连带赔偿责任。综上,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前述诉请。原告为其诉请,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一份7页,证明四原告与周彦柳近亲属关系;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韦卫群与周彦柳是夫妻关系;3、柳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柳城公(刑)鉴(尸)字【2015】0501号鉴定文书复印件一份5页及该文书附件照片10页共20张,证明周彦柳系洗澡触电死亡的事实;4、现场照片8张,证明电热水器具体情况包括漏电情况及电表安装情况;被告希贵电器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被告信辉达电子公司辩称:一、本被告是伊尔电器公司的零配件供应商,所供应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并通过3C认证,本公司也就相关产品购买了责任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受害人追索的主体仅限于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并不包含产品的配件生产者。本被告是热水器中漏电保护开关的生产商,漏电保护开关是热水器中的一个零部件,购买人不单独购买本公司的漏电保护开关,所以被告伊尔电器公司应承担质量保证责任,本被告与本案原告不存在法律上的关系。如果要求配件供应商承担责任,热水器的其他部件及材料等供应商一起共同承担责任。二、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周彦柳所使用的热水器有质量问���而导致死亡,也没有相关检测报告证明;另外,死亡原因是触电,是否是热水器漏电还是使用不当,原告同样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三、原告诉状载明涉案热水器为没有合法资质的非法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的,除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外,一般不承担责任,很明显本被告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综上所述,本被告不应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本被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信辉电子公司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电热水器安装规范》GB20429-2006原件一份,证明电热水器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由专业人员安装,这个是国家强制规定的。被告柳城供电公司辩称: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请求驳回对被告柳城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柳城供电公司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供1、现场图片(触电地点图片)原件一份2页4张,证明受害者存在过错,被告不是适格被告,应由生产厂家或者销售商承担责任。2、《居民供用电合同》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产权分界点即供电侧由供电公司负责维护,负荷侧由用户负责,触电点在原告家中,出现这个事故是由被害人自己承担。3、《供电营业规则》,证明该事故是由被害人自己承担责任。被告希贵电器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经开庭举证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2、3,被告信辉电子公司、被告柳城供电公司无异议;证据4,被告信辉电子公司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不能确认是被告生产;被告柳城供电公司认为与其无关。被告信辉电子公司提供的证据,原告、被告柳城供电公司均无异议。被告供电公司提供的证据1,原告、被告信辉电子公司均无异议;证据2,原告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信辉电子公司不发表质证意见;证据3,原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认为事故发生原因是漏电时保护开关不自动跳闸,原告柳城供电公司对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被告信辉电子公司提供的证据,被告供电公司提供的证据1、3,对方当事人均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4,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供电公司提供证据2,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依据。经开庭举证质证,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约2008年,原告的近亲属周彦柳(已触电身亡)从广东购买带回一台电热水器,并自行安装在洗澡房内使用。电热水器标识牌为“Heyey希贵”,贴牌为型号YR40标准型电热水器,印制中山市伊尔���器有限公司。该电热水器使用的漏电保护插头标识为信辉达电子有限公司,使用前应进行试验。2015年5月19日下午,周彦柳使用上述热水器洗澡,约过了30分钟,原告周太明发现卫生间门一直关闭,即推开卫生间门,发现周彦柳已倒在洗澡房内,周太明即跑去拉总控开关断电,并拔打110报警。经公安机关对受害人周彦柳检验,确认已经死亡。2015年5月22日,柳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作出柳城公(刑)鉴(尸)字[2015]050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鉴定:周彦柳因触电意外电击死亡。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涉案热水器是否符合质量及使用标准进行鉴定,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委托柳州市质量检验所鉴定,柳州市质量检验所无法检验。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存在缺陷是产品提供者承担产品责任的首要条件。本案涉及的热水器及零部件,是否存在缺陷,应由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经依原告申请移送检验,因检验机构无法检验,本院告知原告无法鉴定,目前,原告未提供可经过鉴定确定涉案热水器的是否存在缺陷的鉴定机构,因此,不具备产品存在缺陷由产品提供者承担产品责任的首要条件,四原告请求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产品责任构成,除了产品存在缺陷以外,还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原告来说,有责任提供���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并且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0429-2006《电热水器安装规范》第8条规定,从事热水器安装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机构组织专业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热水器的安装工作电热水器作为带电工作的电器,有国家严格的强制性的安装规定,受害人周彦柳在不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情况下,其在购买电热水器后自行安装电热水器,违反了国家对热水器安装标准GB20429-2006《电热水器安装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受害者周彦柳自身有一定的过错。并且,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在使用时触电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综上,原告请求电热水器生产者在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柳城电力公司的责任问题,《居民供用���合同》第5条约定,产权分界点在计量装置电源末端处,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及负荷侧的供电方设施属于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电热水器归属原告所有,属于负荷侧的供电方设施用电方,被告柳城电力公司对此无管理义务。原告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被告柳城电力公司未尽安全供电义务,原告的事实理由不成立,对原告请求柳城电力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韦卫群、韦家雄、周太明、覃桂花请求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希贵电器制���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信辉达电子有限公司、柳城供电公司互负连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191411.5元和精神抚慰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21元,由原告韦卫群、韦家雄、周太明、覃桂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韦永禄代理审判员 覃家兴人民陪审员 李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覃贵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