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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隋国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国生,朱国庆,穆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146号申请执行人隋国生。被执行人朱国庆。被执行人:穆长福。本院在执行隋国生与朱国庆、穆长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隋国生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隋国生与被执行人朱国庆达成执行和解。隋国生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朱国庆、穆长福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作出的(2017)黑8108执14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树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汪浩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