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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3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淑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淑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3728号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温岭市泽国镇文昌路河滨新村2幢109室。法定代表人:陈旭明,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辉,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泮王凯,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淑莲,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淑莲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崔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余佳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