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8民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赵文英与王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英,王金柱,王顺齐,董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8民初2044号原告赵文英,女,汉族,1977年11月29日出生,住保定市北市区,。委托代理王顺齐,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董丹丹,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告王金柱,男,汉族,1968年5月14日出生,住保定市清苑区,。原告赵文英与被告王金柱离婚后财产纠纷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笑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文英的委托代理人董丹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金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文英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3月7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被告在离婚后至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补偿原告200000元,被告婚前借原告260000元,在2014年12月31日前还清,以上两笔款项如未按约定时间还款,按月息一分支付利息。后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共计5464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金柱缺席未答辩。��审理查明,原告赵文英和被告王金柱原系夫妻,于2014年3月7日协议离婚。原告称双方离婚时,协议由被告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补偿款200000元,另被告婚前借原告260000元,被告承诺于2014年12月31日前还清,以上欠款如未按期归还,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原告提交1、《离婚协议书》一份,其中第二条第三项约定,“男方在离婚后至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补偿女方贰拾万元(200000元)整。如果男方违约按月息壹分(1分)支付利息。”第三条约定“…男方婚前借女方贰拾陆万元(260000元)整现金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付女方,如果男方违约按月息壹分(1分)支付利息。”2、欠条一,内容为:欠条王金柱欠赵文英补偿款贰拾万元整(人民币),还欠日期定为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负清。此欠条与离婚协议相符。特立此据借款人:王金柱身份证号码:2014年3月10日。3、���条二,内容为:欠条王金柱欠赵文英婚前借款贰拾陆万元整(人民币),还款日期定为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负清。此欠条与离婚协议相符。特立此据借款人:王金柱身份证号码:2014年3月10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补偿款及欠款共计460000元,并根据离婚协议书约定支付利息,原告主张200000元补偿款一年期利息24000元,2600000元欠款两年期利息62400元,利息共计86400元。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未对原告提交以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被告王金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所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及欠条两张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离婚协议书系夫妻双方以离婚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就子女抚养、财产处置等问题所达成的民事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2014年3月7日原、被告达成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这一条件成就时,被告应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履行给付补偿款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补偿款20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所提交《离婚协议书》及欠条二,被告王金柱均认可婚前借赵文英260000元,且同意在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故本院对被告于婚前借原告26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260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如未按期归还,按月息1分支付利息,折合年利率12%,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000元补偿款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共计一年利息24000元(200000×12%),260000元欠款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两年利息62400元(260000×12%×2年),利息共计86400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金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文英离婚补偿款200000元、欠款260000元、利息86400元,共计546400元。案件受理费9264元减半交纳4632元,由被告王金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笑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