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会恩、谷阳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会恩,谷阳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3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乐县县城南环路北300米光明路北,机构代码证17411012-X。法定代表人:段建周,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路爱民,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系该单位员工。被执行人:马会恩,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被执行人:谷阳涛,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本院在执行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会恩、谷阳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马会恩、谷阳涛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未查到被执行人马会恩、谷阳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宏飞审判员 冯江波审判员 张晓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邵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