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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0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卢曼与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曼,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0690号原告:卢曼,女,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朝阳山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19356E。法定代表人:刘皓,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曼与被告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卢曼于2017年7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曼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邓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何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