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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101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8-28

案件名称

陈亮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101执18号移送机关: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亮,男性,黑龙江省依兰县。本院在执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的被执行人陈亮缴纳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长春铁路运输法院(2017)吉7101执18号案件的执行。二、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宝玉审 判 员  李春香代理审判员  张忠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于 夫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