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8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杨连欢与北京小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英杰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连欢,北京小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英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8165号原告:杨连欢,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天津鸥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小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1号1字3层整栋2层202室。法定代表人:巩振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斌焱,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英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268号首层J26房。法定代表人:付占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峰,天津金九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尉,广州英杰物流有限公司员工。原告杨连欢与被告北京小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州英杰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杨连欢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连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 助理 薛 莹书 记 员 周晗阳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