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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执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潘哲敏与夏全根、雷玉虹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哲敏,夏全根,雷玉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3执2131号申请执行人潘哲敏,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夏全根,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雷玉虹,女,1964年8月9日出生,畲族,住北京市。原告潘哲敏与被告夏全根、雷玉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沪0113民初11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哲敏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夏全根、雷玉虹支付借款人民币1780,000元及利息、理费人民币15,000元,并支付受理费人民币11,030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股票等财产登记信息,上海市杨浦区殷行路XXX弄XXX号XXX室已抵押给银行,且已被其他案件在先查封,故本案暂时无法处理。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13民初11010号民事判决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祝文龙审判员  杨伟斌审判员  沈向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曲劲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