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03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燕平、吉安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燕平,吉安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803执203号申请执行人王燕平,男。被执行人吉安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松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燕平与被执行人吉安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燕平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16)赣0803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本次申请执行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阳勇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左宁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周忠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