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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4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吕绍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绍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4刑初14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绍楚,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饶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20日经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21日被诏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诏安县看守所。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诏检诉刑诉[2017]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绍楚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惠聪、谢腾樟,被告人吕绍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份至5月份,被告人吕绍楚伙同他人在福建省诏安县多次实施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22039元,具体如下:1.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吕绍楚伙同他人到诏安县中山路,盗走被害人沈某1的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270元。2.2017年4月30日,被告人吕绍楚伙同他人���诏安县南诏镇环城路,盗走被害人李某1停放于此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152元。3.2017年5月5日,被告人吕绍楚伙同他人到诏安县深桥镇,盗走被害人沈某2的光速牌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88元。4.2017年5月5日,被告人吕绍楚伙同他人到诏安县康华南路,盗走被害人李某2停放于此的黄色本田牌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456元。5.2017年5月19日,被告人吕绍楚伙同他人到诏安县尚品雅园小区,盗走被害人许某1停放于此的一辆三轮本田牌摩拖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40元。6.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吕绍楚伙同他人到诏安县二通道,盗走被害人张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橙绿色小刀牌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131元。7.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吕绍楚伙同他人到诏安县商业街附近,盗走被害人许某2停放于此的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602元。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吕绍楚被诏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绍楚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绍楚具有增加盗窃数额、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且多次盗窃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吕绍楚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吕绍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份至5月份,被告人吕绍楚伙同他人在福建省诏安县共七次实施盗窃摩托车和电动车,盗窃��额共计人民币22039元,具体如下:1.2017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吕绍楚伙同他人到诏安县中山路,盗走被害人沈某1停放于此的二轮摩托车,该车的所有人是沈某3。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270元。2.2017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吕绍楚伙同他人到诏安县南诏镇环城路,盗走被害人李某1停放于此的白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该车的所有人是李某1。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152元。3.2017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吕绍楚伙同他人到诏安县深桥镇,盗走被害人沈某2的光速牌二轮摩托车,该车的所有人是沈某5。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88元。4.2017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吕绍楚伙同他人到诏安县康华南路,盗走被害人李某2停放于此的黄色本田牌二轮摩托车,该车的所有人是李某2。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456元。5.2017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吕绍楚伙同他人到诏安县尚品雅园小区,盗走被害人许某1停放于此的一辆三本牌二轮摩托车,该车的所有人是李某3。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40元。6.2017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吕绍楚伙同他人到诏安县二通道,盗走被害人张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橙绿色小刀牌二轮电动车,该车的所有人是张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131元。7.2017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吕绍楚伙同他人到诏安县深桥镇,盗走被害人许某2停放于此的二轮摩托车,该车的所有人是许某2。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602元。当日被告人吕绍楚被诏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吕绍楚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一辆及作案工具T字型和7字型撬具各一��。上述事实,被告人吕绍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沈某1、李某1、沈某2、李某2、许某1、张某、许某2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诏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到案经过、被盗车辆信息;前科劣迹查询证明、被告人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绍楚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2039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吕绍楚犯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吕绍楚的违法所得,应予责令退赔和追缴,以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吕绍楚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吕绍楚多��盗窃,且盗窃数额达22039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吕绍楚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绍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吕绍楚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8437元,以返还被害人。三、追缴被告人吕绍楚违法所得的二轮摩托车一辆,以返还被害人。四、涉案扣押的作案工具T字型和7字型撬具各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剑波审 判 员  李群辉人民陪审员  许辉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孙爱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