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何广福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广福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1刑初42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广福,男,1970年6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廉江市,住廉江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廉江市看守所。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公诉刑诉(2017)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广福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泽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广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7日至4月11日期间,被告人何广福在廉江市塘山路五横巷一出租屋一楼处开设“七星彩单机版”私彩投注站接受赌博人员投注(俗称“收飞”),并雇佣陈某1、陈某2(均另案处理)在投注站工作,负责操作电脑接受赌博人员投注。2017年4月11日20时许,陈某1、陈某2在该投注站接受投注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扣押用于接受私彩投注的赌博工具电脑和打印机各两台,以及私彩票据15张、赌资人民币1230元。被告人何广福在开设该私彩投注站期间���共接受私彩投注13179单,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8321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广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1、陈某2的证言,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脑数据资料,私彩投注站以及有关设备照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以及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广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何广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要求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广福以营利为目的,开设私彩投注站,接受参赌人员的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广福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量刑,被告人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何广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通过亲属主动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广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二、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2台、打印机2台以及赌资人民币123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树天人民陪审员 钟雨宸人民陪审员 张洪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梁平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