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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街支行与智利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街支行,智利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1213号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街支行,住所地舒兰市。负责人:刘忠海,支行长。被告:智利平,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舒兰市。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街支行与被告智利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街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街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1404元免收。审判员  谷俐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朴冠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