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2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俊、梅晴等与唐小军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梅晴,唐小军,唐兴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782号原告:李俊,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原告:梅晴,女,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巧义,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小军,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唐兴,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告李俊、梅晴与被告唐小军、唐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俊、梅睛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俊、梅晴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6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30元,由原告李俊、梅晴负担。审判员 许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嫚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