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7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太原市九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赵润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九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赵润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7民初1232号原告:太原市九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崇亮,男,该公司总经理。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南格村村西。被告:赵润宝。原告太原市九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润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太原市九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以双方已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九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379元,由原告太原市九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希芳人民陪审员 张培元人民陪审员 袁晓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兴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