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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3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朱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3248号原告朱某,女被告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以已与被告潘某某和好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高 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樊瑜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