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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陶文生与高克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文生,高克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1770号原告:陶文生,男,1967年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娥荣,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克庆,男,1976年出生。原告陶文生与被告高克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陶文生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文生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文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陶文生负担。审判员  张依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汉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