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陶文生与高克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文生,高克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1770号原告:陶文生,男,1967年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娥荣,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克庆,男,1976年出生。原告陶文生与被告高克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陶文生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文生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文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陶文生负担。审判员 张依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汉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