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22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侯广贺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广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22刑初11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广贺,曾用名侯旭,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吉林省德惠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白城市吉商电器商贸有限公司工人,住德惠市。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7年6月23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通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通榆县看守所。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12日以通检公诉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广贺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永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广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1日8时许,被告人侯广贺在瞻榆镇搞销售家电活动时与同事付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付某回到车里将其与侯打架的事与李某、张某说了,李、张听后便又找到侯广贺理论,在理论的过程中三人发生厮打,侯广贺用放在自己面包车里的斧子将李某左侧后背砍伤,致使李某左胸开放性损伤、左侧肺上叶裂伤、左侧第4肋骨骨折、左侧血气胸、失血性休克。经法医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侯广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3、证人付某、张某、吴某、刘某、莫某的证言;4、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等书证在卷为凭。并认为,被告人侯广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侯广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1日8时许,被告人侯广贺在瞻榆镇搞销售家电活动时与同事付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付某回到车里将其与侯打架的事与李某、张某说了,李、张听后便又找到侯广贺理论,在理论的过程中三人发生厮打,侯广贺用放在自己面包车里的斧子将李某左侧后背砍伤,致使李某左胸开放性损伤、左侧肺上叶裂伤、左侧第4肋骨骨折、左侧血气胸、失血性休克。经法医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侯广贺已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8万元),并得到了被害人李某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1、案发经过,证实2016年11月11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侯广贺在瞻榆镇搞销售家电活动时与同事付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互相发生厮打后,李某和张某找侯广贺理论时发生口角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侯广贺用放在自己面包车里的斧子砍中李某左侧后背,经通榆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对此案展开调查,于2017年4月1日立案侦查,2017年6月22日长春市德惠市高速交警将犯罪嫌疑人侯广贺抓获后,经讯问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此案告破。2、辨认笔录,证实李某辨认侯广贺的经过。3、通榆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作案工具没有找到。4、被告人侯广贺的户籍信息,证实其自然情况。5、通榆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6、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侯广旭已赔偿了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8万元,得到了被害人李某的谅解。(二)证人证言1、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5日我们吉商电器到瞻榆去搞宣传。11月11日早上7点半左右钟,我们到瞻榆镇家去取货,我负责分货,我和另一组的组长候旭因为分货单子吵吵起来了,我们俩打到一起。我也打他了,他也打我了,后来被大伙给拉开了。我到我们组的箱货车那要拿刀,被大伙拽住了,我回到我们组的面包车里,我上车没想说这事,我在车上抽烟,我们组长张某看见我左眼睛有点红,他问我咋的了,我说和候旭干起来了,他问我因为啥,我说因为分货单子。张某和我说咱俩去问问候旭,这咋还干起来了。我们去找候旭去,当时我们车上有我、张某、李某、刘某我们四个,李某是司机,李某也要去,张某和我都不让他去,他也没听,他也去了,刘某是后去的。我们到候旭面前,张某问候旭为啥打我,他们俩没说两句就吵吵起来了,他们双方骂上了。互相拿手指点对方的胸脯,李某在旁边指候旭说你他妈想咋的,今天就干你,候旭问他,你他妈的骂谁呢,李某说骂你呢。李某要往上冲去打候旭,站在候旭旁边的吴某上来拉李某,李某打了吴某一拳,他们俩就打一起去了,莫某一看吴某挨打了,上去拽李某,把李某拽开后,李某又奔候旭去了,候旭到他们的车上拿了把斧子,李某一看候旭拿斧子了,扭头就跑,候旭撵上李某就砍了他一斧子,砍到李某的左肩膀上了。我们把李某送医院去了。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5日我们公司到瞻榆镇搞宣传。11月11日早上8点左右钟,我们到张某家那儿取货,我们装完货,等我们组的付某,他负责分货。等付某上车时,我看见付某的眼睛有点红,我问他眼睛咋的了。他说和候旭吵吵起来了,眼睛让候旭给打的,我问他因为啥干起来的,他说就因为分货单子的事。我是这个组的组长,我想我自己去问问候旭和他说说这事。我们车上当时有付某、刘某、李某。我对他们说不用你们去。我去找候旭,付某和李某没听我的,他们俩也和我去了,刘某是后去的。我到候旭跟前就问他,你和付某因为啥打起来了,候旭说你他妈啥意思吧,我说你他妈的啥意思吧,我们俩就吵吵起来了,我们俩互相指着对方骂起来了。李某在我后边也说了候旭一句“你啥意思吧候旭”,李某说完这句话他就和吴某打一起去了,他们俩咋打的我没看见,他们是在我身后打的。候旭一看李某打吴某了,从他的车上拿一把斧子就奔李某去了,李某一看候旭拿斧子了,他就跑,没跑几步就让候旭撵上了,候旭砍了李某一斧子,砍在李某的左肩膀上了。我们把李某送医院去了。3、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11月5日我们公司到瞻榆搞活动,在瞻榆租的房子放货,我们早上去那取货下乡。11月11日早8点左右钟吧,我也去取货,候旭也去取货,我们单位的付某负责分货,候旭和付某吵吵起来了,我不知道他们俩因为啥吵吵的,他们俩打一起了,我们取货这些人把他们拉开了。我们都回各组了,这时我看见张某、付某、李某、刘某他们从车上下来奔候旭去了,张某和候旭吵吵起来了,我看见他们吵吵起来了,怕他们干仗,我和莫某下车去拉他们。我说拉倒吧别吵吵了,李某在后面骂候旭“操你妈的我就干你”,李某往上冲我去拦他,我说你干啥,李某上来就打了我一拳,打在我的左脸上了,我也打了他一拳,我们俩打一起去了。李某比我高,我打不过他,我低头捂着脑袋。莫某上来拉李某,把李某拉开了,李某还骂候旭操你妈的今天我就干你,莫某也被他媳妇给拉走了,没看见候旭在哪儿拿的斧子,他拿斧子撵李某,李某没跑两步被候旭给撵上了,候旭砍了李某一斧子,砍在左肩膀上了,他们组的人过去把他送医院去了。4、证人刘某证言:证实我是11月1日才到吉商电器商贸有限公司上的班,我是通过张某给介绍来的,11月5日我们公司到瞻榆镇搞宣传,在瞻榆租的房子,11月11日早上8点左右钟我们到租房子那儿去取货下乡。我们取完货,等我们组的付某,他负责分货,付某上车,我们组长张某看见付某的眼睛有点红,问他咋整的,付某说他和候旭吵吵起来了,被候旭给打的,张某说他下车去看看,找候旭唠唠。张某还说不用我们去,他自己去就行了,我们几个也没听他的,我们都跟着去了,当时车里有我、付某、李某。我和张某是老乡,我怕他们干起来,所以我跟着去了,因为我当时在面包车的最后一排坐着了。等我到张某跟前时他和候旭都吵吵起来了,他们俩互相指着骂了,李某在后面骂了候旭一句,咋骂的我几不清了,李某就往上冲,和吴某打一起去了。候旭一看李某打吴某,他从他车上拿一把斧子奔李某去了,李某一看候旭拿斧子就跑,候旭撵上李某砍了他一斧子,砍在左肩膀上了,我们把李某送医院去了。5、证人莫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1日早上八点来钟,我们在装货期间,看见侯旭和付某打架,我随后上前去拉架,我把侯旭拉开,之后付某就回自己的车上,侯旭还在那站着,我也回到自己车上和吴某在车里聊天,这时候我看见张某、付某、李某、刘某四人从车上下来,奔候旭去了,张某和侯旭骂起来了,李某也骂候旭,我和吴某从车下来,准备过去拉架,李某在骂候旭的同时有上前打候旭的意思,吴某上前拉李某,李某以为吴某要打他,就给吴某打了,吴某和李某就打了起来,我看吴某和李某打起来了,上前去拉仗,我媳妇(侯某)从车上下来,给我拽走了,以后发生的事我就不知道了。(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2016年11曰早上8点左右钟,我们到通榆县瞻榆镇去卖家电,我们去了5个组,每组六、七个人吧,一共去了三十多人,我们早上去装货,我们组的付某和另一组的候旭因为一点小事吵吵起来了,付某和老板说了,候旭就生气了问付某你他妈的和老板说啥了,付某说啥也没说啊,候旭上来打了付某一拳,打在在付某的眼睛上了,付某也没还手,就上车了,我们组长张某一看付某被打了,下车去问候旭为啥打人,我也跟着去了,候旭咋和张某说的啥我没听见,我到他们跟前时候旭和张某也撕吧到一起了,我到他们跟前时我问咋的了,候旭说啥咋的,这时吴某问你他妈想咋的,我说不想咋的,吴某和莫某上来打我,我们打到一起了,后来被大伙给拉开了,我们双方也没打咋地,被他们拉开后我往车上走,我没等上车呢,候旭从他车上拿了一把斧子,有一尺多长吧,他拿斧子就开始撵我,我就跑,他撵上我砍了我一斧子,砍在我的后背上了,把我砍倒了,我都被砍昏过去了,以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四)被告人侯广贺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11月10上午7点半左右钟,我们吉商电器有限公司到瞻榆镇搞宣传,我们来了有三十多人,共五个组,我领一组,我到那领货时和分货的付某吵吵起来了,他骂我,我也骂他了。我动手打了他一拳,打在他肩膀头上了,我们俩打在一起了,具体我们都打在哪儿了,我也记不清了,后来被大伙拉开了,因为当时我们这些人都在那取货。大伙都上来拉仗,我们被拉开后,付某回到他们组的车,他在货车那拿了一把刀,要奔我来,被大伙给拽住了,他回到他们组的面包车里了。他咋和他们组的人说的,我没听见,他们组的张某、李某、付某、刘某他们四个奔我来了。张某问我,候旭你他妈的啥意思,我说你他妈的啥意思,领这些人来,张某说今天就他妈的干你,张某上来把我的脖领子给拽住了,他们都上来打我,我往后躲,刘某绕到我后面打了我两拳。这时另一组的吴某、莫某他们俩上来拉架,李某就上来打吴某,莫某被他们推到旁边去了。李某打吴某的时候,我退到我们组的面包车跟前,我到车上拿了一把斧子,这把斧子是我买的放在车上的,等我拿这斧子从车上下来,他们一看我拿斧子了就都跑了,李某还和吴某在那打,我拿斧子奔他们俩去了。李某看见我拿斧子呢,扭头就跑,我撵上他,砍了他一斧子,砍在李某左肩膀上了,李某一组的看我把李某给砍了,说赶紧把李某送医院去,他们把李某送医院去了,我就回白城了。李某在白城住院我也去看他了,前后我给了李某五万四千元了,我还花了三千二百八十元买了一头猪送到李某家。我积极赔偿他,我就想和他们家和解,他们家向我要五十万元,我也拿不出这些钱,我就来投案了。之后我也没当回事,就回德惠的家里了。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广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广贺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侯广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侯广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危害后果,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广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长  吴爱军审判员  董加旭审判员  王朋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金 鑫—9—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