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0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秦海波与重庆嘉隆模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海波,重庆嘉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0425号原告:秦海波,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宗兴,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嘉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镇童善桥11、12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7868520XU。法定代表人:韦玉祥,职务不详。原告秦海波与被告重庆嘉隆模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秦海波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海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蒙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何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