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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5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傅海军与黄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海军,黄法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5616号原告:傅海军,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告:黄法明,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本院受理原告傅海军与被告黄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申请缓交或免交的手续。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洪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隋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