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5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傅海军与黄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海军,黄法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5616号原告:傅海军,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告:黄法明,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本院受理原告傅海军与被告黄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申请缓交或免交的手续。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洪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隋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