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民初6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与陈志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陈志勇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3民初639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36号。法定代表人:陈英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子慧,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志勇,男,195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与被告陈志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按规定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刘羽斯人民陪审员 肖海亮人民陪审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