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4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艾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艾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4民初838号原告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紫阳大道3号1幢1-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26809228092。法定代表人童惠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锡龙,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大专文化,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艾迎,女,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务工,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艾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前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祝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