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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2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廖正阳与左钱超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正阳,左钱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0民初2956号原告:廖正阳,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明,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钱超,男,1992年1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廖正阳与被告左钱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正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钱超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廖正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左钱超赔偿原告廖正阳医疗费4989.02元、护理费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0元、误工费936.00元、交通费38.00元,合计6713.02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左钱超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5713.02元。事实和理由:廖正阳与左钱超素不相识,2017年4月26日晚,廖正阳驾驶重型罐式货车行驶至马武镇时,廖正阳停车到位于石柱县马武镇来福街250号的“发型贵族”烧烤店吃烧烤,当日23时,左钱超在马武镇某KTV饮酒后也到该烧烤店吃烧烤,左钱超进门时发现廖正阳看了自己一眼,便心生不满,随后趁廖正阳不备用一瓶未开封的国宾牌啤酒从廖正阳后方击打廖正阳头部,造成廖正阳头部受伤,廖正阳后被送往石柱县人民医院救治,共计住院治疗5天,花费医疗费4989.02元。廖正阳多次向左钱超催要相关费用,左钱超仅支付1000.00元后,不再同意支付剩余相关费用,故廖正阳起诉来院。被告廖正阳未向本院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6日23时,因被告左钱超到马武镇来福街250号“发型贵族”烧烤店进店吃烧烤时,发现廖正阳看了自己一眼,便心怀不满,从后面用一瓶未开封的国宾牌啤酒瓶击打正在吃烧烤的廖正阳头部。廖正阳受伤后,被送到石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4989.02元。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书、病人费用小项统计、医药费发票、出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左钱超无故将原告廖正阳打伤致住院治疗,应当承担全部的侵权民事责任。原告的合理损失本院确认如下:1.医疗费4989.0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0元;3.护理费500.00元;4.误工费:按照2016重庆市城镇私营单位运输行业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确定为675.38元(49303.00元/年÷365天X5天);5.交通费38.00元,无相应证据予以作证,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合计6414.40元,扣除被告左钱超已经支付的1000.00元,被告左钱超还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414.40元。综上所述,对原告廖正阳要求被告左钱超赔偿其相应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左钱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414.4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左钱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晓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成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