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1执恢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梅与李浩贤、邓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梅,李浩贤,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李梅,女,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文明街被执行人:李浩贤,男,汉族,1976年1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建设路供电局家属院,被执行人:邓梅,女,汉族,1976年3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浩贤、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邓梅所有的位于涡阳县同济万象城C***2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涡阳字第2*****9)。买受人龚飞以646800元的最高价竟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涡阳县同济万象城C***2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涡阳字第2*****9)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龚飞所有。二、位于位于涡阳县同济万象城C***2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涡阳字第2*****9)的所有权自交付起转移给买受人龚飞。三、买受人龚飞可持本裁定书到涡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中健审判员  杜运发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宁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