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2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袁杰与文舒婷、谢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杰,文舒婷,谢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2民初1473号原告:袁杰,男,汉族,1980年8月17日出生,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文舒婷,女,汉族,1988年12月7日出生,住湛江市赤坎区,被告:谢清,男,汉族,1975年11月20日出生,住湛江市赤坎区,原告袁杰与被告文舒婷、被告谢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袁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莫凯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文嘉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