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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2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袁杰与文舒婷、谢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杰,文舒婷,谢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2民初1473号原告:袁杰,男,汉族,1980年8月17日出生,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文舒婷,女,汉族,1988年12月7日出生,住湛江市赤坎区,被告:谢清,男,汉族,1975年11月20日出生,住湛江市赤坎区,原告袁杰与被告文舒婷、被告谢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袁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莫凯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文嘉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