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执3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吴本云、杭州杭铁头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本云,杭州杭铁头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3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本云,男,1994年2月14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思南县。被执行人杭州杭铁头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莫干山路1509号杭州西田商业中心2层A2F-021号。法定代表人:张尔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本云与被执行人杭州杭铁头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吴本云依据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民争议仲裁委员会余劳人仲案字【2015】第0645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2017)浙0110破4号民事裁定书宣告杭州杭铁头餐饮有限公司破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0执3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祝新明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陆海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