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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9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高鹏与李美瑛、高鹭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鹏,李美瑛,高鹭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9421号原告:高鹏,女,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明,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玲,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美瑛,女,194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高鹭鹏,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告高鹏与被告李美瑛、高鹭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高鹏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鹏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高鹏负担。审 判 员 (王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