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3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钢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广州科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钢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广州科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306号原告:中钢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一号。法定代表人:薄钧,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付青华,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广州科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45号大院一号楼四楼。法定代表人:陈聆子。原告中钢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科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中钢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钢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贾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