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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1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某1、曾某等与李某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曾某,李某2,李某3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1民初1406号原告:李某1,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荔浦县。原告:曾某,女,1957年8月2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荔浦县。原告:李某2,女,1982年5月1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荔浦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以双,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某3,男,1958年11月2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荔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曾某、李某2与被告李某3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曾某、李某2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1、曾某、李某2共同负担。审 判 员  洪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周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