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8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郑珊与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珊,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112民初8217号原告郑珊,女。被告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姣,女,公司员工。原告郑珊与被告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珊诉称,2014年9月4日,其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其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昆明路西昆明时光第1幢3单元15层31506号房,总金额438103元。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向被告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并于2015年11月15日收房。双方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中明确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由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截止目前,被告一直未履行上述条款约定义务,致使其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按已付房款1%向其支付违约金438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询,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上述违约金,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调解解决此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之前,以原告郑珊缴纳购房款的1%向原告郑珊支付违约金4381元;二、原、被告就本案违约金纠纷一次了结,再无争议;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25元,由被告负担2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上述款项给付之日一并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马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佳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