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08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周俊波与周寿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俊波,周寿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0837号之二原告周俊波,男,汉族,1976年1月15日出生。被告周寿宽,男,汉族,1975年9月1日出生。原告周俊波与被告周寿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于7月1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2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周俊波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俊波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毛 娜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魏 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