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彩洽与黄永昌、叶东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彩洽,黄永昌,叶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彩洽,女,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黄永昌,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叶东梅,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关于李彩洽申请执行黄永昌、叶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金额为2.4万元,本院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中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郑达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