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执4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武汉市蔡甸区同心房地产开发公司、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蔡甸区同心房地产开发公司,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4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同心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沙路。法定代表人周宏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73号。法定代表人李瑞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夏支行42×××50账户中的银行存款600000元,于2017年8月2日冻结了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在中国银行黄石分行营业部56×××24账户中的银行存款68130元,现因扣划需要,现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1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在中国银行黄石分行营业部56×××24账户中的银行存款68130元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夏支行42×××50账户中的银行存款6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