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雪锋与顾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锋,顾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初1593号原告:陈雪锋,男,1978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刚,江苏诚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建平,男,1964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陈雪锋与被告顾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告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案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雪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建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雪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07541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货款829142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开始,被告向原告购买坯布,当年年终结算,被告付清货款。2012年至2013年10月,被告继续同原告发生业务往来,至2013年10月9日,被告确认结欠原告货款为1195418元。2014年2月13日,被告再次确认结欠原告货款金额为1195418元,欠条备注已付4万美元,余款2014年5月底付清。事实上,欠条载明的4万美元被告并未最终支付。2014年6月27日,被告给付10万元。2015年5月7日,被告给付2万元。被告顾建平未作答辩。原告陈雪锋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为: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证据2、2013年10月9日账本原件一份,证明被告至2013年10月9日尚结欠原告货款1195418元;证据3、2014年2月13日欠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结欠原告1195418元;证据4、银行流水一份,证明被告于2014年6月27日给付10万元;证据5、2015年5月7日银行交易凭据一份,证明被告于2015年5月7日给付2万元;证据6、划码单、送货单、收款收据,证明原、被告间确存在业务往来。被告顾建平未提交证据。经本院审查,原告陈雪锋提交证据均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原告陈雪锋与被告顾建平间曾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针织起绒布。2013年10月9日,经对账,被告在原告的账本上签字确认结欠1195418元。2014年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陈雪锋人民币1195418元,壹佰壹拾玖万伍仟四佰壹拾捌元正,注:已付四万美金,余款:五月底付清,顾建平,2014.2.13号”。2014年6月27日,被告给付原告10万元。2015年5月7日,被告给付原告2万元。庭审中,原告明确放弃欠条载明的4万美元,4万美元按人民币与美元1:6.1569折算人民币246276元从结欠的货款1075418元中扣除,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付货款829142元。本院认为,被告顾建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原告陈雪锋与被告顾建平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顾建平至2014年2月13日结欠原告货款1195418元有欠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放弃欠条载明的4万美元,原告主张4万美元按人民币与美元1:6.1569元计算,该折算标准已高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时的汇率中间价,本院予以准许,4万美元经折算为人民币246276元,另被告出具欠条后分两次合计给付了12万元,故现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货款829142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建平给付原告陈雪锋货款8291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91元,公告费2600元,合计14691元,由被告顾建平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14691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朱益虎人民陪审员 鲁晓秋人民陪审员 朱良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俞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