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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6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程艳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程艳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6289号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当涂支路388号和昌都汇华府小区18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5740725D。负责人:杨利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飞,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云,公司员工。被告:程艳敏,女,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程艳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因被告程艳敏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程艳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陆广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