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石瑞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02刑初402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瑞涛,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安平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租住衡水市桃城区。2006年4月12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7]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瑞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瑞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4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石瑞涛醉酒后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沿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胜利路路口南侧时,与同向停车等候信号灯的被害人闫某驾驶的冀T×××××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山西明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石瑞涛驾驶的百事利牌电动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所送石瑞涛检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6.83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石瑞涛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闫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石瑞涛赔偿被害人闫某经济损失7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闫某的陈述,证人吕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检验报告书及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瑞涛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瑞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卫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