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2民初3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马新云与高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云,高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2民初3323号原告:马新云,女,194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高淑玲,女,195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马新云与被告高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新云、被告高淑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新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高淑玲偿还借款37000元,利息3600元;2、诉讼费用由高淑玲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5日高淑玲给马新云结算利息后出具36000元欠据,另外2015年9月12日,高淑玲在马新云处借款1000元,马新云多次索要,高淑玲一直未给付。高淑玲辩称,借款属实,其中37000元系之前借款利息,重新出具欠据。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庭陈述和本院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分析判断,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9月12日,高淑玲在马新云处借款1000元。2014年高淑玲在马新云处借款100000元,双方于2016年2月5日按月息2分结算18��月利息,高淑玲给马新云出具36000元欠据。双方均未约定利息。双方因上述100000元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本院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黑0112民初258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认为,高淑玲为马新云出具的借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马新云与高淑玲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马新云交付借款全部履行了出借人的义务,高淑玲使用借款时间较长,经马新云索款拒不履行偿还借款义务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经协商对前期债务结算后的利息重新出具欠据,系双方对借贷金额的再次确认,马新云依据欠据请求法院判令高淑玲给付欠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欠据中并未约定利息,且马新云主张3600元利息系100000本金产生的利息,因该纠纷已经另案处理,故马新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淑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马新云欠款37000元。二、驳回原告马新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8元,由被告高淑玲负担(同前款同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孙艳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刘 矗书 记 员 陈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