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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于会杰、庞曰磊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会杰,庞曰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保46号申请人:于会杰,男,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委托代理人:田茂芬,女,1969年1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申请人:庞曰磊,男,198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本院于2016年6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于会杰、申请人庞曰磊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赵圳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于会杰与申请人庞曰磊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由桓台县城区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于2016年6月8日达成如下协议:申请人:田欣灵,女,1987年5月2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桓台县宝发小区11-3-201室。被执行人:徐天亮,男,1979年11月3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恒兴花园小区41-2-701室。被执行人:孙京梅,女,1990年6月1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桓台县起凤镇乌南村3组14号。被执行人:巩波,男,1983年9月20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恒兴花园小区2-3-502室。被执行人:魏衍爱,男,1974年2月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桓台县工商银行宿舍2单元502室。申请人田欣灵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徐天亮、孙京梅、巩波、魏衍爱银行存款236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单号:021737030600041S000113)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7)鲁0321财保209号民事裁定,并于2017年8月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天亮、孙京梅、巩波、魏衍爱银行存款236000元,如款项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