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1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1民初845号原告:梁某某,男,汉族,家住临夏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家住临夏县。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进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5年8月9日,被告借原告现金50000元,书面约定利息为每月2500元,后来被告支付了原告两个月的利息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本金5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刘某某偿还原告梁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于2017年10月2日前一次性给付)。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进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马晓红 微信公众号“”